第114章 法院干警制约与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空前变大,以“定纷止争”为第一要务的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历史性重任。然而法院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队伍,只有充分调动每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及能动性,法院工作才能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终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这必须依靠建立一套系统化的、科学的制约与激励机制。
系统化的制约与激励机制是监督惩戒与奖励的有机结合。即通过对法院干警工作的规范性、正当性进行全面的考查,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明确的罚与奖,从而不断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心以及工作积极性。
一、现阶段法院系统制约与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制约惩戒机制落实不到位、形式化严重
惩戒机制有许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未必都能依法执行到位。所以现阶段人民法院关于惩戒的法律和制度的规定是有的,但实践中无法按法律制度办,这就是惩戒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年终考核由于岗位目标不够明确,职责分工不够详细、考核指标不够量化、各部门之间及部门内不同岗位考核内容和标准无法统一,考核结果的可比性不强,普遍的形式化,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几乎没有,从而使得年终考核失去了最基本的意义。
(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不充分及二者之间不协调、结合性不强
1.精神鼓励方面。在对法院工作人员激励的措施中,精神鼓励可以给其一个精神上的有力支撑,使他们牢固树立自己应该时刻具备的精神信仰,即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宪法和法律以及法律职业的崇尚和对公平下正义的不懈追求。近几年出现的大量优秀法官离职转做律师的现实情况,从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了法院系统激励机制中精神鼓励上所存在的不足之处。由于精神鼓励不充分,法院干警的精神信仰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特别是近些年来,物价上涨过快,生活成本大幅提升,使得他们对物质利益的向往超过了精神上应有的追求从而出现价值观的转变、社会责任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淡化、集体荣誉感及缺乏等一系列消极影响,最终失去了作为法院干警应有的精神信仰,这对法院工作的开展以及法治进程的推进无疑形成了巨大的阻力。
2.物质鼓励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财政体制的问题对物质鼓励的面、财政来源、鼓励办法等无法做到统一。目前法院干警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除正常的公务员工资外,还包括审判津贴、岗位津贴等政策,而由于各地财政水平存在差异,使得法院工作人员即使同职级、同岗位在享受政策时也无法做到统一。与同级党政机关相比,同职级的法院工作人员因享受审判津贴、岗位津贴等政策,在收入上略高一些。但从整体上看,同级党政机关的平均收入高于法院系统,其主要原因是多数党政机关人员的职级高于法院工作人员。与其他行政单位相比,法官晋职晋级的机会要少得多。这种政治级别待遇的低位很容易造成法院工作人员在政治上的奋斗目标变得模糊,从而在工作上失去强有力的推动力。
3.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缺乏必要的统一。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作为激励机制的两个重要方面,应该同时推进。而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厚此薄彼,即只重视精神鼓励或只重视物质鼓励,以致没有真正发挥出二者结合的作用。
由此看来,要促进司法行为的规范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建立系统的制约与激励机制势在必行。通过完善制约机制,可以更好地对法院干警的工作进行监督与制约,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权力,同时对其滥用司法权力以及因过错造成的工作失误及时予以惩戒,从而不断增强法院干警的工作责任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完善激励机制,可以积极推动法院干警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在不断完善自我的同时,使法院工作目标得以更好、更出色地完成。
二、 完善法院工作人员制约与激励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惩戒制度
1. 落实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河南省高院去年出台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错案及非错案的认定条件,以及错案的认定程序,这表明河南高院将正式全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将错案责任的追究落到实处。此举给办案人员上了一个“金箍”,对其行使司法权进行一个有力的监督与制约,让每位办案人员始终能以强烈的责任心去投入工作,一旦因自己的原告发生错案,则终身难脱错案责任追究。
2.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裁决文书上网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关注,了解相关案情及法院的审理情况。对相关瑕疵可以及时提出意见,起到监督司法权力的作用。当工作出现错误时,法院应将责任及时落实到个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3.真正落实考核机制。对考核对象的工作要尽可能细化,逐一对照德、能、勤、绩、廉的标准进行比对,实事求是地作出考核结果,并以此结果进行相关的奖励与惩戒,该晋升的则给予晋升,该降级的则要降级,该免职的则免职,切不可让考核流于形式。
(二)完善激励机制
1.精神上的激励。首先,积极引导法院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对宪法和法律的崇尚、对公平与正义的不懈追求、对法律的忠诚的精神信仰。然后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实践工作中去,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外界不良因素的干扰,坚定目标,勇往直前,最终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其次,提高法官职业尊荣感,法官作为公正的化身、正义的守护人,长期以来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出了巨大的努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官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责任越来越重,越来越多的法官缺乏职业尊荣感。提高法官职业尊荣感,可以通过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适当提高法官收入待遇,使法官职业保持适度的优越感,从而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使越来越多的精英加入法院队伍,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作出贡献。最后,完善法院干警的晋级、晋升工作。主要是当上级法院出现法官编制空缺时应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调,从而使基层法官晋升晋级的渠道得以畅通,这样可以使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将来有一定的方向和规划,满怀希望,然后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去投入工作,防止基层法院干警因升职空间狭窄而对工作产生副面情绪。
2.物质上的激励。首先,可以适当提高法官基础工资标准,做到同工同酬。法官的职业门槛相对公务员来说要求更高,因此,法官工资应高于普通公务员标准。同时要不断完善法院干警职务序列设置。法院工作人员的收入待遇受职级的限制,而现实中,法院工作人员的晋职晋级机会要比其他单位少得多,所以应从实际出发,建立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职务序列设置机制,从根本上保障法院干警的权益。其次,完善物质奖励制度。为了调动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可以根据法院工作的职业特征设置一些奖项,对符合奖励的部门和个人可以给予物质上的奖励,激励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力争更大的突破。最后,要切实保障法院经费。物质激励没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则再好的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法院物质奖励的资金来自财政,所以必须确保物质奖励的财政资金来源。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与财政部门协调,对地域差距适当加以调整、均衡,切实保障法院工作的经费。
3.将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有机结合起来。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虽然可以单独使用,但二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只注重某一方面的激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必须“两手抓,两手硬”。在精神鼓励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可以使精神鼓励更能激发人的精神。在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精神上的鼓励,可以使物质奖励所带来的激励作用更为长效、持久。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系统的制约与激励机制,是当今司法工作的迫切需要,只有通过这套机制充分调动法院干警的社会责任心及工作积极性,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