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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涅天下 作者:君朝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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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了一架。
作者有话要说:伊斯兰教的很多教规都是出于“干净”的目的,比如禁止吃猪肉,是因为他们认为猪是最脏的家畜;而且禁止吃未经屠宰的动物,因为不能保障它们是干净的。
伊斯兰教反对肛.交,认为不干净,所以反对男同性恋,至于女同性恋,因为女性还不能作为主体出现的《古兰经》中,所以上升不到教义上,但出于对女性的轻视,伊斯兰教也是反对女同的,相对来讲,没有像反对男同那样激烈。
其实从性.交的卫生角度来讲,女与女之间应该是最卫生的(笑)~~~
☆、中西冲突(一)
穆斯林国家与罗马天主教国家本来就有夙怨,“十字军东征”就主要这两个信仰世界的国家争地盘。因为基督教最初是从大食半岛、叙利亚、埃及这些地方起家的,结果被后来居上的伊斯兰教给赶到欧洲去了,这仇怨可就大了。
所以,两个信仰世界的法学者能够好端端坐到一堆交流学术,本身就是件挺奇葩的事,若不是主办方的强力——眼目所见大宋帝都的繁华由此推及这个帝国的强盛,以及名可秀这位“教宗”入场慑人的气势——让双方心存忌惮,没准早就掐架了,但即使言行上有收敛,终究是看对方不顺眼的,想方儿挑刺就是正常的。
于是,伊斯兰学者就发难了,对基督教会法排在他们之前不满了。
按大会的规定,除了东道主国家的法系是最后阐述外,其他法系都是按成文法产生的先后来安排顺序,而基督教法诞生在伊斯兰教法之前,自然是在前面阐述。但是,伊斯兰学者认为,已经讲过罗马帝国的古典法和“东罗马帝国”的新法,占去了五天时间,没道理后面又是讲基督教法——伊斯兰学者将罗马法的两个法系都归为基督教法系,至于东正教和天主教的分裂他们不管。
伊斯兰学者这一搅合可把罗马天主教国家得罪狠了,当场便捋起袖子吵了起来,若不是双方座位隔远,估计还要冲上去扭打,这些信教的学者疯狂起来也不会顾什么礼节。
拜占庭学者又在其中起哄,看似偏帮同为基督教的欧洲天主教诸国,实则暗中添柴,唯恐火焰不高,两边吵得越厉害他们越乐。
宋周学者看得目瞪口呆。
吵到最后实在不像话了,范浚这才打圆场,建议用抓阄的方式解决争端,端看两边的运气了——天主教和伊斯兰教对这种和稀泥的方式自然是不满意的,但范浚身为大会主持有裁决的权利,加上还有名可秀这尊“教宗”做后盾,这种看似儿戏的方式不得不为双方接受。
而运气之神站在了伊斯兰教那边,欧洲天主教只得自叹倒霉。
这只是大会的一个插曲,但从侧面显露了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之间尖锐的矛盾。
在伊斯兰教法之后,阐述基督教会法的是罗马教廷的枢机主教(即红衣主教)欧内·迪亚里,主要阐述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存在于拜占庭帝国以西的欧洲国家。
讲到基督会法就要讲到它的起源。基督教兴起于耶路撒冷和迦南之地(今巴勒斯坦、以色列),当时属于古罗马帝国,在经过迫害和复兴的曲折发展道路后,成为罗马帝国最大的教,而在罗马帝国分裂后,基督教也分裂为天主教和东正教。所以,从起源来讲,天主教的教会法与东正教的教会法都是建立在古罗马法的基础上。尽管二者存在着教会法与世俗法的矛盾与冲突,但也存在着互相渗透和影响,互相借鉴进行补充和完善。
在拜占庭帝国,因为教会的最高权利属于帝国皇帝,所以世俗法,即查士丁尼法与教会法基本是统一的,教会法只多了宗教祭祀、仪式、教务等方面的规范,教士犯罪也是由世俗法庭审判,所以世俗法与教会法的冲突不大。但在罗马天主教国家,世俗法与教会法的矛盾与冲突就比较大,又以英格兰为最,国王治法权与教会治权法产生了尖锐矛盾,不过,在多数天主教国家里,还是以教会法为主。
尽管天主教的教会法与世俗法冲突较大,但是教会法对世俗法的借鉴也是比较多的,包括古罗马法和拜占庭法在内。比如,拜占庭法对离婚的严格限制就影响了教会法。这个影响也是相互的,比如因为基督教法的影响,罗马法重修了家庭法,在法律上给予妻子比以前更平等的权利,取消父亲对子女生杀予夺的权力,事实上削弱了罗马法中的“家父权”——从人权来讲,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在阐述基督教会法的第二天,京城发生了一桩民事案子。
这是一桩案子婚姻纠纷案,事主是长杭府辖下的富春县的民户,因为被告吴重九对县衙的判决不服——按照《宋刑统》规定的上告程序,事主不服判决的,可以申请二审,如果二审仍然维持原判决,事主不服可向上一级司法衙门递状子复审,这状子就递到了长杭府。
因长杭府在京师,在司法官员的设置上有些特殊的规定,实际上不同于其他州、府——长杭府除设府尹一人外,还设有判官、推官四人,分日轮流审判案件,并有司录参军一人,专门处理户口婚姻等纠纷。于是这案子就递到了长杭府司录参军朱熹的案头上。
而这段时间,包括大理寺、御史台、刑部、京府在内的司法官员都是作为旁听人员列席会议——如刑部侍郎贾选、大理寺卿范浚、御史台监法院长官朱克己这些人则是作为法学者参与会议。其中,长杭府的府尹、通判以及负责议法断刑的判官、推官、司法参军和司录参军都是按日轮流出现在旁听席上。
因为在大会的第二阶段,将会以各个法系审决的具体案子来进行实例讨论——朱熹接到状纸后,调了富春县一审和二审的案卷,认为这桩案子在婚姻纠纷案里很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便将案情陈述抄写后委托次日列席会议的长杭府判官递给了大会主持人、大理寺卿范浚手中。
范浚征求名可秀的意见后,将这桩案子加入了交流案例中。
因为这种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当庭取证,开庭时间不需要拖太久,正好可以定在华夏法系阐述完毕后的次日进行——作为大会交流讨论的第一个案例。
范浚的提议获得了各国法学者的赞成,可以现场旁听宋帝国的民事案件审理,这对其他国家的法学者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观察、审视机会。
案件审理的日子定在九月十五。
为了不让学者们的旁听显得突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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