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四章 死罪脱身的办法
等在监牢里,看着展昭和杨文广两人带着人马急冲冲的跑去救火,虽然心急如焚,可李小鱼也没有别的办法,只能默默的等待着。
可越等他越焦急,因为两人迟迟没有回来,就说明局势真的很严重,不然,要是真发现什么线索的话,两人早就差人回来告诉他了。
这样一直在监牢里等到了将近天明,都没看到两人回来,也是不禁真的让李小鱼的心沉到了谷底,心想局势真的不如乐观了啊。
是让得他忍不住双手抱头焦急的坐在墙角,心想这次难不成自己真的死定了吗?
因为如果两人没发现线索的话,那他就是唯一的嫌疑人,不死也得死了啊。
更何况,这唐沐风也不是一般人,而是有功名在身,号称金陵第一才子,在文举生里有举重若轻的地位,若真坐实是自己杀了他,自己真的是非死不可的。
想到这,李小鱼是忍不住焦急的在脑海中回忆起宋朝对死刑犯的处理来,思索片刻后,是忍不住稍稍松了口气,因为自己还不至于被立即处决,还有一段时间的翻案机会。
因为宋朝对死刑犯的审理已经很严格了,比之今天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待遇也还不错,他也不用担心太过的吃苦受罪。
虽然还很多人以为只有在今天才对死刑犯讲人道主义,不至于遭受虐待。
比如很多国家,是没有死刑犯的,且他们的最高判期是22年。
在这里,死刑犯除了没有自由以外,在监狱里甚至能享受到五星级的待遇。
但其实,在宋代也相差不多,比如即便是被砍头,也是充满人道主义关怀的。
当然,我们可以把这种做法称为“临终关怀”,那么宋人到底是怎么做的呢?
“红杏枝头春意闹”,这是许多朋友耳熟能详的一句诗。
因为这首诗,他的作者宋祁还得了一个“红杏尚书”的雅称。
不过我们今天说的并不是他,而是他的父亲宋玘。
要知道宋祁的父亲宋玘是个大法官,他每次执行死刑的时候,都会拿着最终判决书大声向囚犯宣读:“尔罪应死,尽诏家人,使之相见。”
说完以后还为死囚犯安排了“最后的晚餐”,让他吃饱了好上路,莫要做个饿死鬼。
那么死囚犯听了以后什么感受呢?史书记载,“囚皆叩颡感泣”,把这些死囚犯感动的一把鼻涕一把泪。
那么这么做就完了吗?
当然不是,等到处死犯人以后,宋玘又请来一些僧人为他们超度亡灵。
因此,常州的死囚犯都非常感激宋玘,对他说:“若勿化有知,当为宋府君作狗马偿厚德。”
这些死囚犯是发自内心的感激他。
要知道,在这之前,我国古代,其实死囚犯一般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别说死囚犯了,就是你犯了一点罪,也就不会把你当人看了,这种所谓的逻辑就是“犯人不是人”。
如果了解这个情况,你就会明白宋玘是多么的开明、厚道。
当然,也许许多朋友还会有疑问,觉得作者菌在这里单单举宋玘的例子,除了证明他有很高的道德以外,似乎没有证据证明宋代也普遍实行这样的“临终关怀”。
可其实不然,只要大家稍稍翻阅一下宋朝的典籍,就可以知道,这种情况其实普遍存在,并不是个例。
比如在宋代的《元丰令》、《天圣令》里,还真有这样的规定,这套制度包括七个层面:
其一、处决囚犯之前,“仍先给酒食”,也就是断头酒,这个似乎没什么说的,因为历朝历代的都这样做,但其实不然,因为宋朝的断头酒标准是最好的。
这是宋太祖赵匡胤规定的,每个犯人五贯钱,而且还可以点菜,虽然可能狱卒这些会克扣一些,但也基本保证你有酒有肉,做个饱死鬼没问题。
除此之外,其二、“听亲戚辞诀”,就是犯人能和家属临终前见上一面,互诉衷肠,好不留遗憾。
其三、“示以犯状”,公开审判,让犯人充分享有知情权,不做个胡涂鬼、屈死鬼。
其四、“不得掩塞其口”,允许犯人有表达权,如果觉得不服宣判,可以当即申诉。
其五、如果死囚“翻异,或其家属称冤”,必须终止死刑的执行,须要快马加鞭提交到上级部门请求裁决。
其六、囚犯执行死刑一般选在黄昏时刻,并允许家属第二天前来领取尸体,官府不得阻挠。
其七、“诸死囚,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置砖铭于圹内,立牌于上,书其姓名。”
这就是说没有家属来认领尸体的囚犯由官府负责安葬。
因此,从这些规章制度里,我们的确可以看出宋人对于判决死刑犯的审慎。
因为,人命大于天,一旦判错,性命就无法挽回了。
那么,很多人会问,这种制度是宋朝独创的吗?
其实不是,这种优良传统一直都有,只不过一直到了宋代才真正的将其发扬光大。
如《唐令·狱官令》规定:“诸大辟罪,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日末后行刑。”
另外也有官府为无人收尸的死囚犯进行掩埋的做法。
只不过到了五代时,“白骨露於野,千里无鸡鸣”,视人命如草芥,也就自然不会有这种“临终关怀”了。
于是经历了“五姓十三君”的乱世局面后,宋人意识到人命的可贵姓,抱愧在当时的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叫做“宁做太平犬,不为乱离人”。
再加上老百姓普遍不愿意打仗,朝廷也自然珍视生命,除了不轻易打仗以外,就是在刑事判决时尽量没有冤案。
此外“不得掩塞其口”尤其值得称道,因为在武则天时代,处决犯人正好是要掩塞其口的,避免他喊冤,因为那时有两个著名的酷吏,屈打成招的例子太多的,不塞不行啊。
而宋人这么做,无疑是拨乱反正,让犯人享有“临刑称冤”的权利。
这一死囚“临刑关怀”制度的背后,蕴藏着古老的“恤刑慎杀”司法理念。
或者换个说法,中国传统文化深处的“恤刑慎杀”理念,催生出了死囚“临刑关怀”的制度。
我们的先人认识到,“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
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实施,便不能逆转,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
正是出于对人命的珍视,中华文明在很早时候就发育出“疑罪从无”的思想,《尚书》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宋人蔡沈对这个古老的司法原则作了一番解释:“辜,罪。经,常也。
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
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
我们今日的司法讲究“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有时候两者是有冲突的,不可两全其美,只能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中二选一,而我们的先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宁纵不枉”。
也就是今天常说的疑罪从无。
所以宋朝司法接受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比较注意恤刑慎杀。
虽然宋代几乎每年都会判处二三千名犯了死罪的犯人死刑,但这些死刑犯的大多数最后都获得了减刑,没有被执行死刑。
实际上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每年不到一百人。
即使罪证确凿,犯人必须以命抵罪,毕竟也是剥夺一条人命。
对于剥夺生命的极刑,古人表现出极大的敬畏,比如只准许“秋后问斩”,一年之中有一大半的时间不能执行大辟之刑,因为古人相信在春夏时节处决犯人,违背了上天好生之德。
只有秋季是肃杀的季节,才能用来处决犯人。
所以,也就是说,即便坐实了李小鱼翻的案,他也还有三四个月的时间来想办法翻案,不必急于一时了。
所以我们今天来看宋代的这套“临终关怀”,依然觉得极为人道,充满温情。
尤其是宋玘处决囚犯以后,还要请僧人为他们超度亡灵。
犯人虽然犯了罪,但他只不过是犯了罪的人而已,依然还是人,绝对不能把他们不当人看。
一个罪犯犯了罪,他受到的惩罚其实是双重的,除了法律的惩罚以外,他还有良知的拷问。
而相比于前者,后者的惩罚更为严重,因为后者是诛心之痛,这也正是《罪与罚》想要说明的。
“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
我们再读这一句话,就会更理解宋人的“临终关怀”了。
同时,想到这些后,李小鱼也猛地想到了几个可以翻案的办法,其一就是不停地上诉。
对,没错,就是上诉。
大家千万不要以为,所谓的上诉是现代社会才有的事情,其实在古代早就有了。
如果真有冤屈的话,犯人是可以选择向上申诉的。
特别是在宋朝等一些比较开明的朝代,不仅死刑犯可以上诉,而且到了刑场,只要犯人喊冤,基本上都是会发回重审。
比如宋朝赵光义当皇帝的时候,有个妇人跑去官府告状,说她丈夫的兄弟想要害死他。
后来这个人就被抓了起来,没想到就在他关押期间,那个妇人就离开了人世。
这下死无对证,他就被判处了死刑,表示不服的他,就选择了上诉,结果皇帝认为,既然找不到证据,就不能认定他有罪,于是就把他给放了。
所以,他只要不停的上诉,就能免除一死,极大的拖延时间,记得好像能上诉三次,这样一来,至少还能再拖延好几个月的时间啊。
而第二种情况的话,就是想尽一切办法越狱。
要知道古代社会的条件落后,逃出狱后躲到深山老林里,朝廷是根本没有办法找到你的。
即使发出海捕公文,也无异于大海捞针,难度不是一般的大。
当然,事实上你还有许多其他的办法,比如还可以搞掉包计,只要出的钱足够多,那些官员就很容易就会被买通,随便拉个替罪羊就能把事情搞定。
不过唯一麻烦的一点就是,出狱后就要隐姓埋名,可其实这也算不得什么麻烦,因为改个名字换回一条命,实在太值得了,所以,不得不说的是,在古代有钱就是好啊,当然,现在其实也一样,任何时候都一样。
第三种情况的话,就是看看你祖上有没有开国功臣了,这样很可能就会有丹书铁券或者免死金牌神马的,可以免除一死,相当于复活币,多一条命。
因为这种东西在古代还真有,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是,对于普通的死刑来说,这种金牌还是可以管用的,只要不是犯的是谋逆之罪,毕竟那种罪再多金牌也不管用。
第四种情况,就是看你运气够不够好了,能不能在砍头之前碰上大赦天下这种好事。
很多人有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大赦天下的事情不常有。
事实上有些皇帝不仅用过,而且还用过很多次,通常就是有天灾人祸,或者为了给皇子、爱妃祈福这些重大的事情时,都有可能出现。
第五种情况,即最后一种情况,就是以宫刑来替代,古代受过这种刑的人还真不少,最著名的就是司马迁,但这也没有阻止他青史留名。
除此之外还有像郑和等有名的太监,也曾受过这种刑罚。
虽然这种刑罚让人感觉耻辱,但好歹还是留了条命,也有很多死刑犯都愿意做出这种选择。
因此,李小鱼此刻也焦急的思索起来,万一自己不能脱罪的的话,又该用哪种办法来保全自己的性命呢?
哎呀,真是急死了,好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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